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24號聲請人 陳璘岳 相對人 魏羽駿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8年度司票字第19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2年1月9日│150,000元│未載│102年1月19日│490662│├──┼──────┼────────┼───────┼───────┼────┤│002│107年8月8日│50,000元│未載│107年8月18日│590977│├──┼──────┼────────┼───────┼───────┼────┤│003│107年10月11│60,000元│未載│107年10月21日│591034│├──┼──────┼────────┼───────┼───────┼────┤│004│101年8月10日│7,2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0日│490649│├──┼──────┼────────┼───────┼───────┼────┤│005│101年8月10日│7,2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490650│├──┼──────┼────────┼───────┼───────┼────┤│006│101年8月10日│7,2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0日│537226│├──┼──────┼────────┼───────┼───────┼────┤│007│101年8月10日│7,2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0日│537227│├──┼──────┼────────┼───────┼───────┼────┤│008│101年8月10日│7,200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0日│537228│├──┼──────┼────────┼───────┼───────┼────┤│009│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0日│537229│├──┼──────┼────────┼───────┼───────┼────┤│010│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0日│537230│├──┼──────┼────────┼───────┼───────┼────┤│011│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0日│537231│├──┼──────┼────────┼───────┼───────┼────┤│012│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0日│537232│├──┼──────┼────────┼───────┼───────┼────┤│013│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0日│537233│├──┼──────┼────────┼───────┼───────┼────┤│014│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0日│537234│├──┼──────┼────────┼───────┼───────┼────┤│015│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0日│537235│├──┼──────┼────────┼───────┼───────┼────┤│016│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537236│├──┼──────┼────────┼───────┼───────┼────┤│017│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0日│537237│├──┼──────┼────────┼───────┼───────┼────┤│018│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0日│537238│├──┼──────┼────────┼───────┼───────┼────┤│019│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0日│537239│├──┼──────┼────────┼───────┼───────┼────┤│020│101年8月10日│7,200元│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0日│537240│├──┼──────┼────────┼───────┼───────┼────┤│021│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0日│537241│├──┼──────┼────────┼───────┼───────┼────┤│022│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2月10日│106年2月10日│537243│├──┼──────┼────────┼───────┼───────┼────┤│023│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537244│├──┼──────┼────────┼───────┼───────┼────┤│024│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4月10日│106年4月10日│537245│├──┼──────┼────────┼───────┼───────┼────┤│025│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5月10日│106年5月10日│537246│├──┼──────┼────────┼───────┼───────┼────┤│026│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6月10日│106年6月10日│537247│├──┼──────┼────────┼───────┼───────┼────┤│027│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7月10日│106年7月10日│537248│├──┼──────┼────────┼───────┼───────┼────┤│028│101年8月10日│7,200元│106年8月10日│106年8月10日│53724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