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宗霖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人 王秋冬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林俊男 張雅櫻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