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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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著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訴字第35號原告美商安矽思公司(ANSYS,Inc.)法定代理人JanetLee訴訟代理人安矽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atoruTanaka複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連家麟 律師 李德萱 律師被告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宏達 被告 駱慶鴻
江文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李勳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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