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84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製造毒品罪已經一審判決,聲請人對於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且聲請人母親患有肺癌,需要聲請人在旁照料,本案共犯均已交保候傳,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等語。
三、本院查:聲請人本案所涉嫌製造毒品之犯行,分別有2件,而且起訴書所記載的事實是分別與不同的人進行製造的行為,聲請人雖然承認其中部分的犯行,然而聲請人的犯行不但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且聲請人所製造毒品的數量十分龐大,對於社會秩序產生極為嚴重的損害。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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