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榮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賴俊隆 即源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99年中簡字第1276號判決業已
提起上訴,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給付勢必難以回復原
狀,為此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係以本
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假執行裁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
事執行處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執行,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分
99年度司執字第53618號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以對本院99
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顯非上開得以停止
強制執行之訴訟。又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1276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係於99年6月25日為第一審判決,而相對人復依據該民
事判決主文第3項之「假執行」宣告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
行,聲請人已對該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該民事判決之
「假執行」宣告是否妥適,自得由第二審法院依當事人之聲
請先為辯論及裁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455條規定),從而聲
請人既未對相對人提起異議之訴,即與首揭法條規定得聲請
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合,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