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億集科技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羅志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因99年度北簡字第52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零貳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計
算為叁拾玖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綜
上所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壹萬零伍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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