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違約金計算之起迄期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