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三號
上訴人 陳文石 被上訴人台灣銀行健行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錫彥 被上訴人 林明郁
陳榮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