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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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訴人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