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244號原告甲○○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之1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政棋 訴訟代理人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原告甲○○原告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之1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政棋訴訟代理人戊○○上當事人間八十__年度附民字第__號__事件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和解成立內容
一、
二、
三、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張清洲上筆錄正本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