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文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李美慧 告訴被告鄭文森於民國107年1月8日晚間10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華北路與中華路四段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致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追撞同向前方正等停紅燈,由告訴人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受有右足踝扭傷及拉傷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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