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1252號債權人藝苙企業行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大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大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增列其住所資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