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
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19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020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12月22日(95)安鑑字第02155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9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