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甲○○被告大鵬華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德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