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上訴人
於收受通知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答表在卷為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