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黃秋漵
            30號
       黃冠榕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3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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