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黃秋漵
30號
黃冠榕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3,3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