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即法定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7,758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