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118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8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到
相對人 甲○○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蔡朱童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乙○○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元整。給付方
法:相對人當庭給付伍仟元並由聲請人當場點收無訛後收受
,不另給據。餘額壹萬柒仟元自民國(下同)98年1月5日
至98年3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伍仟元,98年4月
5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 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