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41號聲請人 連義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連麗珠 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不動產建號、地號,並提出上開不動產建物謄本、土地謄本。(聲請人聲請准以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連麗珠如附件之不動產,提出附件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然受監護宣告之人連麗珠名下共11筆不動產,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建號、地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