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江志遠 訴訟代理人 曾月明 被上訴人 連惠君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山 被上訴人 張龍川
尤水龍 藍本在 陳海柱 莫春連 伍慶哲 伍慶峰 陳宗杰 陳秉慧 陳宗室 陳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朱家寬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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