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劉邱正桂 上列抗告人因與 游美環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林鳳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