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聲字第81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 劉邱正桂

上列抗告人因與 游美環 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慧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