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花簡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發查偵字第一一八號),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花簡字第一六○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人別欄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應更正為:N。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四月四日判決。
二、茲發現原判決被告人別欄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寫之情形,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三年第四十三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士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