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昌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嘉聯益科技│台灣中小企業│93年8月1日│15,200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銀行股份有限│││││││司 蔡長穎 │公司樹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