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上訴人B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瑞騏 因100年度訴字第12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