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331號原告 蔡明宏 被告 劉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查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被告並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二紙作為還款之依據,票面金額共計30萬元。嗣後原告雖未就上開二紙支票為提示交付,但實際上被告並未清償該筆借款。次查,被告因另有積欠原告如起訴狀所附證物二所載五紙支票之借款未清償,該五紙支票之票面金額共計934,200元,先前被告惟恐原告將支票提示後其將會淪為拒絕往來戶,因此央求原告先行返還該五紙支票,被告並於97年11月6日簽立欠條並載明尚欠原告65萬元以茲證明。從而,被告合計共積欠原告借款95萬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至今均未為清償,又因被告遷移致其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原告對其無法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為此,爰提起本訴,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2紙、欠條1紙、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支付命令、本院104年4月22日新北院清非健104年度司促字第11196號通知、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1頁),並於104年8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出庭提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支票二紙及欠條之原本呈與本院核對無訛,依原告所提出且經被告簽名之上開欠條記載,被告確有書立「以上支票共五張,於97.11.6由本人劉運泰收回無誤,尚欠蔡明宏陸拾伍萬元整,特此證明。」等文字,核與原告所述情事相符,是其前述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95萬元且未清償等情,業經認定如前述,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5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就系爭借款並未約定利息,亦無證據證明已約定返還期限,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遲延利息之起算日。又被告所設戶籍址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即認其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經原告具狀聲請公示送達起訴狀繕本,嗣於104年6月24日始以公示送達方式登載於太平洋日報新聞紙而送達於被告(見本院卷第3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經20日發生效力(即104年7月14日),故本件法定遲延利息計算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7月15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5萬元及自10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劉運泰│遠東國際商│97年8月15日│15萬元│CG0000000││││業銀行自由│││││││分行││││├─┼─────┼─────┼──────┼─────┼─────┤│2│劉運泰│遠東國際商│97年9月15日│15萬元│CG0000000││││業銀行自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