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債權人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琮洺 即宗泰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琮洺即宗泰行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宗泰行現況為「歇業」,則其負責人即高琮洺是否仍住居於本院轄區、是否尚生存等情,即有先予查明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通知債權人應於七日內補提債務人高琮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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