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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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