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3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王馨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王 鄭秀月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月8日起至128年1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 王鄭秀月 於88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88年1月19日起至108年1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王鄭秀月自95年1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75,12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王鄭秀月於89年9月25日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3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46│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7層樓房│41│41│平│鋼筋│5.│2.│平│全│││26│民族北街47號│仁鄉歸仁│鋼筋混凝│.6│.6│方│混凝│01│07│方│││││4樓之6│北段392-│土造│5│5│公│土造│││公││││││10地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歸仁北段464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1││共同使用部分:歸仁北段464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