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一被告之李慧千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被告甲○○、乙○○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張瑛宗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