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69號原告 劉國忠 即國際水電冷氣工程行被告甲○○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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