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8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偵字第一九六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男女朋友,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晚上十時許,在告訴人甲○○位於臺中縣○○鎮○○街○○巷九之四號五樓之居所內,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甲○○之右手肘,致告訴人甲○○受有右上臂挫傷併皮下瘀傷及雙側第一指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