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96年11月19日│96年12月01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96年毒│板橋地檢署96年毒│板橋地檢署97年毒││年度及案號│偵字9671號│偵字9671號│偵字9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上訴字1478號│97年上訴字1478號│97年訴字15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03月31日│97年03月31日│97年05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上訴字1478號│97年上訴字1478號│97年訴字1503號││││││││判決├─────┼────────┼────────┼────────┤││確判日期│97年04月24日│97年04月24日│97年06月05日│├───┴─────┼────────┼────────┼────────┤│備註││││└─────────┴────────┴────────┴────────┘┌─────────┬────────┬────────┬────────┐│編號│04│05│0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01日│96年06月23日│97年04月02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毒│板橋地檢署96年偵│板橋地檢署97年毒││年度及案號│偵字988號│緝字3309號│偵字3484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訴字1503號│97年上易字1288號│97年訴字26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05月14日│97年07月04日│97年07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訴字1503號│97年上易字1288號│97年訴字2613號││判決├─────┼────────┼────────┼────────┤││確判日期│97年06月05日│97年07月04日│97年09月08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