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4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0日22時50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96之2號尚好運KTV飲酒作樂完畢欲離去時,在店門口遇見該店服務人員乙○○,因乙○○欠甲○○新臺幣2萬元未清償,甲○○問乙○○何時還錢, 李女 答稱:慢一點,伊無法一次拿出2萬元等語,甲○○不悅,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打乙○○左臉頰一記耳光,致李女左頰有口腔黏膜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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