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02號聲請人 柯佩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原附匯票之受款人,台端應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誤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致未能入帳,請另電詢取回事宜)。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