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雪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廣 、 許芳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4月2日提出聲明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原審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及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請於前開期間併為補正,逾期不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