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059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安信信用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此合先述明。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如請求之標的所述之金額(其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請詳附表),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淑娟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民國96年6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19.71%│││74849││││││元││││├──┼───┼──────┼──────┼─────────────┤│2│新台幣│無│無│無│││663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無│無│無│││74849││││││元││││├──┼───┼──────┼──────┼─────────────┤│2│新台幣│無│無│無│││663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