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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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206440(95年1月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47(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