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蘭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