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輝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輝煌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11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包(聲請意旨漏載「咖啡包」,應予補充)4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10
9、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3
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8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112年8月18日通知及完整矯正簡表等附卷可據。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確實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出具之鑑定書可考(詳如附表所示),均屬違禁物,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均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所示之咖啡包內雖均檢出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但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亦應全部視為第二級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亦無從析離,亦均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鑑驗結果扣押物品清單鑑驗書1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4包(含包裝袋4只)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送驗數量:1.956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938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送驗數量:2.291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9876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送驗數量:1.971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245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送驗數量:2.072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0298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檢品外觀:標示「SuperStar」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咖啡包送驗數量:8.291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4.1012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8.2912公克,純度﹤1%111年度安保字第1451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109、0000000000號(見核交3610卷第25至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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