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丁○○被告己○○
朱珮
乙○戊○○甲○○丙○○庚○○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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