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委託代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與被告錸碩科技有限公司間撤銷委託代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元。
(二)本件原告係對錸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訴訟,原告同時為錸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之規定,原告就其與錸碩科技有限公司間之訴訟,不得同時為錸碩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提出錸碩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冊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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