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有威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有威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有威與 江有勇 為兄弟,二人因細故而心生嫌隙,江有威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上午7時30分許,手持擺放在路旁之石頭砸毀江有勇之子即告訴人 江佳憲 所有停放在桃園縣○○鄉○○路○段○○○巷○○○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致令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江佳憲。因認被告江有威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江佳憲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涉犯恐嚇罪部分,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