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46號
原   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   告  洪金蓮
被   告  陳永城
被   告  陳碧蓉
被   告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被   告 優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請求兩造間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
面積150.5㎡;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地段641建號即門牌號碼
為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含增建部分(下稱系爭房
屋,與上開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產)准予合併變價分割。又系爭
不動產係原告在本院不動產拍賣程序上得標買受16分之2之所有
權,其拍定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9,444元【本院依職權自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結果,系爭不動產之4分之1之拍定價
格,其土地為765,888元、建物部分為102,000元+51,000元,合
計共918,888元,系爭不動產原告其權利範圍為8分之1,原告就
系爭不動產之利益為459,444元】,是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
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459,444元核定之,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2,540元,尚
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2,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