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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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22號
原   告  賴正重
被   告  王秋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訴訟代理人 王沐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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