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322號原 告 賴正重 被 告 王秋源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王沐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林新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