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廖禮崇
相 對 人  廖瑞霞
相 對 人  陳廖瑞竹
相 對 人  廖義欽
相 對 人  廖智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廖瑞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相
對人陳廖瑞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相
對人廖義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相對
人廖智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及均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
經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
用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依本院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0號確定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
依判決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故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為1/5,又聲請人於本件預納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000元、複丈費8,000元,合計9,000元等情,由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故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為1,800元(9,000×1/5=1,800),並均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