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陳金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
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自然人死亡時,即喪失權利能力,自不具備得為民事訴
訟或其他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倘以已死亡之人為相對人
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事件,即非合法。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事件,係於民國108年
8月6日繫屬本院,此觀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所附之本
院收狀戳可憑,惟相對人業於聲請調解前已死亡,此有相對
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足見相對
人係無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
不能補正之事項,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
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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