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宋家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6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