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2號原告 陳宏勳 被告曾 陳鳳嬌
陳安喜
陳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819,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1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編號分割標的(苗栗縣公館鄉新岡段)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334地號土地49.973,300元1/354,967元2335地號土地339.143,300元1/3373,054元3338地號土地6.033,300元1/36,633元4339地號土地8,408.903,300元1/39,249,790元31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鄰○○00000號)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405,400元1/3135,133元合計9,819,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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