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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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5號原告 張峻翰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被告 江亜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晶片識別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寵物貓予原告,經原告陳報寵物貓隻交易價額為每隻3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計算式:3萬元×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