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石訓宇
指定送達處所:新竹市○○路000號0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荃方陳建霖 之繼承人、 陳娉婕 即陳建霖之繼承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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